今天,有署名為“澳門政法學會”的機構投書《澳門日報》,就歐文龍事件發表看法,讀畢全文,令人驚訝之餘更加心寒:真的,如果明天的澳門將充斥這樣一群法律工作者來為百姓“主持公道”的話,我想,所有有良心、講正義的澳門人,可以開始儲錢準備移民了!
該會認為坊間的某種言論(特區政府對歐文龍的免職決定存在“未審先判”的錯誤)是錯誤的。因爲“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款規定,行政長官有責任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歐文龍的職務。”
好,要講《基本法》,我們就來講《基本法》:不錯,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有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歐文龍的職務,但是,有權這麽做並不代表就可以隨心所欲地這麽做,因爲按照規定,除了歐文龍外,行政長官可以免除職務的,還包括其他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海關主要負責人。那麽,是不是可以都免除他們的職務?如果我再杞人憂天一點,將來有一天,我們的行政長官是個壞人呢?
所以,我相信這裡面有一個適用性的問題,正如《基本法》同一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那麽,這個“法定程序”是什麽呢?既然要駁斥坊間議論行政長官做法不當的不實觀點,本應是法律專家的學會卻在這方面一字不提。
再來看《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也就是說,歐文龍現在只是一個貪污犯罪嫌疑人,而且,還應該是被假定“無罪”的。
我對貪污腐敗恨之入骨,也爲澳門終於揪出了“大老虎”而雀躍,我還並不認爲行政長官免除歐文龍的職務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但作爲一個講法律的地區的公民,我希望知道,行政長官這麽做,是依照什麽法律,按照什麽程序來做出的決定,我更希望知道,除了像這次即時免除一個“無罪”司級官員的做法之外,行政長官還會不會還有其他的選擇?
可惜,這個應該雲集了“法律專家”的學會,除了三跪九叩、高聲歌頌“行政長官這種立場鮮明、反應果斷的作為,對於挽回居民對行政當局的信心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這項作為完全合理合法”之外,並沒有利用這個機會給那些容易被誤導的“某些政客議員和澳門居民”一個“學習”的機會。
在法律還沒有審判歐文龍的情況下,這個學會就不斷在説:“今次屬個別事件”、“歐文龍事件屬於個人品德操守的個別事件”,可是要知道,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歐文龍還是“無罪之身”,怎麽就成了“個別事件”,還要負上“個人品德操守”問題的結論呢?再説,難不成這學會對這宗“貪腐案件”恍如置身其中,對其來龍去脈了如指掌?要不然,又凴什麽理據為這事件是歐文龍“個人操守”的“個別事件”來下結論呢?
一個打著法律旗號、身爲法律工作者的專業學會,到底有沒有尊重過法律?而如果你們自己也不曾尊重過自己所獻身的專業和操守的話,你們還凴什麽在這裡厚顏無恥的談什麽“公道”?
還澳廉政建設推行者一個公道
澳門政法學會,《澳門日報》2006年12月16日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受賄,日前經終審法院預審表證成立,移送路環監獄羈押候審。某些政客議員利用此宗貪瀆案捕風捉影,“無限上綱”,發表缺乏證據的猜度嘩衆取寵及抹黑,意圖破壞社會安定。本會認為,今次屬個別事件,不能以偏概全,以免擾亂澳門社會的整體發展步伐。
同時呼籲澳門廣大居民要頭腦清醒,因在法治社會中,凡事須憑事實、重證據,道聽途說並非負責任的態度。大家都清楚,貪污腐敗才是人民的公敵,我們應堅決支持廉政工作,並還決心執行廉政建設者一個公道!
含沙射影是不負責任
在現行刑事制度下,旣要遵守司法保密原則,又要很好地平衡社會對訴訟案件的知情權。因此,本會認為,對待歐文龍事件需要客觀地、正確地認識和總結。目前社會需要理智地忍耐,等待司法機關的裁決,把事情查個水落石出。在法律未判決之前,社會上浮現出含沙射影、胡亂猜測的言論都是不負責任的。
歐文龍是澳門開埠以來最高級別的官員涉貪下馬,事件引起全澳關注。因事出突然,社會一片嘩然,反響強烈,均認為事件嚴重損害了特區政府的形象。特區政府今次沒有“躱躱閃閃”地處理家醜,而是當機立斷,直面問題。
在歐文龍以權謀私、證據比較確鑿的情況下,特首即透過司法部門發出拘捕令,第一時間站出來說明、澄清,並承認自己有領導的責任,是有承擔的勇氣表現。事件雖然令人震驚,但正好證明特區廉政工作的決心和力度,澳門目前的廉政管理機制是行之有效及値得肯定的。
免歐職務源於基本法
坊間有認為,特區政府對歐文龍的免職決定存在“未審先判”的錯誤。該會認為這種言論是錯誤的。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款規定,行政長官有責任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歐文龍的職務。
行政長官的作為法源於《澳門基本法》,行政長官的作為在主觀上是一種對本澳社會負責任的態度;客觀上亦存在與有政治誠信污點的官員切割的必要性。事實證明,行政長官這種立場鮮明、反應果斷的作為,對於挽回居民對行政當局的信心起着極其重要的作用,這項作為完全合理合法。
雖然事件儘管可能衝擊政府管治,並會影響政府的威信,但此次事件實有助進一步推動澳門的廉政建設和廉潔社會敎育,眞正能推動制度上的改革。特區政府在處理該案中表達出肅貪決心的同時,下一步,應加強提倡社會廉潔的宣傳敎育,以及檢視廉政政策的方向。
這不但是回應澳門廉政建設未來的需求,也是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必然之舉。因此需要各界攜手推動社會廉潔,建立起廉潔的社會文化,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廉政氛圍,同時建立起廉潔的政治文化和職業文化。
行政長官強調廉政建設一直是澳門特區政府的戰略目標,歐文龍事件雖然為社會帶來負面影響,但通過這一考驗,政府的廉政建設,以至社會對澳門未來發展的信心,都會提升及加強,從此可看出行政長官對澳門廉政建設有最大的決心和支持。
歐事件不影響澳發展
任何這類事件必定有正負面的影響,但相信,只要以罪證為依歸,在公平的司法制度下,事件最後定會水落石出。在這過程中,不論社會與政府都會經過考驗。但透過這一考驗,相信不論對政府的廉政建設,以及整個社會面對未來發展的信心,都會提升及加強。
某些政客議員正正就是利用這件貪瀆案件為契機,急不及待地要求行政長官“放下虛妄的成見及其背後的旣得利益”,這種指控性言論就產生了極大的歧義誤導公衆。
腐敗現象在全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社會上的貪污受賄,反映着個人巨大的貪念。古今中外,不少官員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個案,這是人性邪惡的一面,應杜絕之。
歐文龍事件屬於個人品德操守的個別事件,因此,該等政客使用以偏概全、以點帶面的政治技倆,以此來達到抹黑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管制威信來嘩衆取寵,“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該會認為,澳門正處於急速發展階段,不可能、也不會因歐文龍的個別事件而打亂澳門社會的整體發展步伐,導致各項基礎建設和公共工程停滯不前。
使全民認識貪腐危害
目前由於事件進入司法程序,部分內容不便公開,因此造成了一定的時間和眞空,讓不實的輿論有了發酵的溫床。如案中兩位嫌犯申請人因質疑拘留狀不符合條件而向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後被合議庭判決拒絕申請一事,就曾被某些人傳為“殺人滅口”。其實這是部分人士不理解法律而帶出的問題而已。
澳門特區居民有責任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和保持社會的穩定,相信特區政府一定會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進一步提升目前行之有效的廉政和審計等監管機制效率,使全社會在取得經驗敎訓後能夠更加健康成長發展。
政府、學校應加強道德敎育,推動全體居民的良好道德操守培養工作,使其認識貪腐的危害,從而思想意識上杜絕貪腐。
居民應抱着平衡心態面對前景,繼續致力澳門的廉政建設,保障本地和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澳門的廉潔形象,才是吸取經驗敎訓的正確態度。部分不明眞相的群衆亦附和個別政客議員對政府及行政長官的抹黑和缺乏證據的言論,這十分危險。
努力成果勿視而不見
歐文龍事件是一個反貪案件的典例,作為澳門廉政建設推行者的行政長官,其作為與不作為足以影響下一屆特首及我們的子孫後代是否可安享澳門建設發展的成果。在這裡値得我們反思的是,某些政客議員和居民的社會價値觀是甚麼呢?為甚麼捉賊的人反被污衊為“賊喊捉賊”,難道他們認為行政長官應遮遮掩掩而為嗎?
對待這些政客議員的言論,我們強烈要求他們“擺事實,講道理”、“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要作出不負責任的指控,更不應因為政府出現個別事件來抹黑政府、抹黑社會。
我們不同意這種抹黑政府和行政長官的行為,公衆對處理此事件的支持與否,將直接影響我們及下一代的社會價値觀。該會認為:對澳門廉政機制的有效運作,以及對澳門廉政建設者的工作努力和成果視而不見,最終損失的是五十萬澳門居民。特在此呼籲:“還澳門廉政建設者一個公道”。
顯政府打擊貪污決心
歐文龍事件是特區政府站在歷史的高度,在反貪領域作出的強力一擊,此舉必然震動社會,更震懾貪瀆者。如今特區政府重拳懲貪,短期雖然形象有損,但“長痛不如短痛”,充分顯示出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致力打擊貪污、追求廉潔社會的決心。
互動地亦加強了居民反貪的信心,反貪腐精神在澳門眞正地彰顯。這正是“一國兩制”事業成功實踐的重要基石,也是催生“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4 則留言:
一班白痴,還說甚麼歷史的高度。不過,澳門而家成個「愛國愛澳」的社會都口徑一致:擦特首鞋。
"以偏概全"這個term很好用,
你有你講,佢有佢講,
講得太絕對,
就會被人一句"以偏概全",問你死未!
我覺得澳門的法律還是行"家法"那樣子!
小事就同你講法律,大事就同你講"i 'm the law".喂!特警判官噃!
皮:
如果這個邏輯變成:愛國者=擦鞋者,那是怎樣的一種可悲?
盧:
說實話,對於澳門的法制環境,法治發展我是很灰心的,不管是人力資源,法律環境,社會制度,看不到光明前景。
今天該學會又在澳日刊登了誇張的廣告...
發佈留言